郭国民:浅议当前招生考试环境治理

2016-11-05 10:03:07 来源:临汾新闻网

  招生考试环境的好坏,是关系到国家考试的形象,关系到人民政府在群众心中形象的大事,同时也是国家正确选拔人才的基础。对招生考试环境的研究也是我们招生考试管理人员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结合当前考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认真的分析研究并探索可行性的实施措施。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

  从考试的实施过程中可以将考试环境分为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硬件环境可以指考试使用的教室、试题使用的保密室、考试场周边环境的安静、考试期间作弊无线电信的控制等等;软件环境是指涉考工作人员的思想重视程度、工作态度、工作责任心等等。

  当前我国选拔人才仍然离不开试场化考试这一模式。如国家级的高考、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职称考试、省级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等等。这些教育选拔方式,目前主要的选拔方法就是闭卷笔试。这就要求考试组织者要给所有参与考试的群体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而目前我国社会阶段正处于一个诚信教育成长时期,各种不正之风挑战着考试环境的公正性。

  1、考试硬件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硬件环境上来看,近年来高科技手段飞速的发展,一些正常的科技手段被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从考场到场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作弊手段,直接影响着招生考试环境的公正、公平,而相应的应对措施,查处手段相对滞后,均是他们先有矛,我们才有盾,滞后手段的采取虽 然取得了一定的打击效果,但也有漏网之鱼。例如:2008年,据《广州日报》报道,一名网友在其博客上发文称,湖南耒阳一中高考考场有舞弊,多名老师用无线电发送器向考点发送答案。湖南省考试院纪委副书记张济海对此回应记者说,湖南耒阳一中考点确实发生高考无线电舞弊事件。然而,更令人震惊的是,据7名涉案者初步交代,高考的试题和答案是在网上购得的。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现代通讯工具舞弊案件。

  2、软件环境上存在的问题

  软件环境也就是招生管理者和考试群体,“人”的问题。趋利心态支配了一些不法分子,采取一系列手段进行不法行为。

  例如:2008年“甘肃天水高考替考事件”由15名学生组团,老师带队。2012年“考研泄题事件”。由湖南省湘潭市教育考试院招考科科长周文胜利用职务之便,借统一整理试卷之机从湘潭市教育考试院保密室窃取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试卷,并复印转卖。从发生的事件上分析,这些参与人员除了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之外,还有我们的考试“管理”者,老师,本来是育人的,是传道授业解惑的,因而被尊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然而,当老师带头舞弊时,即是把不诚信的道德观,以言传身教的方式,传给了孩子们。很难想像,在这种教育理念下,在这种道德“榜样”的感染下,成长起来的孩子又会怎么样去做人。考试一旦失去了它应有的公平性、庄严性,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考试舞弊,损害的是教育公平,是对其他苦读的学子的不公平。更深远的意义是影响下一代人,也影响着一个国家政府的形象!

  二、如何治理是当前首要的问题

  如何治理当前的考试环境,成为一件考试工作大事摆在执考工作者面前,需要我们反思。

  1、加强考试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大“机防”“技防”的力度。针对屡屡发生的考试作弊事件,国家教育部加强了考试信息化建设,启动了全国标准化考场建设工程,并全部投入使用。建设工作全部完成后,将实现国家、省、市、县考点学校五级试卷保密室、考场、考务办公室远程网络电子监控,从技术层面上有效防止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在各类国家级考试中启用了无线电委员会参与的侦测、压制与查处行动,有力地打击了一批非法团伙利用无线电等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

  2、加强领导,健全机制,重视人员教育培训,强化责任落实,做实“人防”工作。国家教育部每年考试前夕都召开一次“国家教育统一招生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会议”,对各级各部门提出了新要求,从加强领导、加强协调、落实责任上形成了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3、以法治考,加大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考试工作保驾护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教育考试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例如: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考试舞弊行为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郭国民(作者单位: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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