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删繁就简难避评论剑走偏锋

2009-11-12 16:40: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11月10日,《成都晚报》一则对该“规则”的后续报道,引起了舆论的哗然。这则题为《被撞后跑了也算逃逸》的报道,引发了诸多评论。“被撞逃逸全责撞歪了天平”、“被撞逃逸是在制度性添堵”……单从上述标题就能感受到评论者的不满。

报道说:常人理解中,撞了别人逃跑才可能出现逃逸情节;但是,被撞后擅自离开现场,也将被视为逃逸。“比如A小车追尾撞了B货车,B货车认为自己受损程度不大,离开了现场。当A车报警后,交警找不到B车,也会认定B车逃逸。”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事故对策科科长唐剑军说,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在车祸中无责的B货车因“逃逸”情节,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本责任最大的A车,则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单独看这段文字,很多人可能都会基于常识判断,觉得该条文有失公允,估计这也是“规则”备受质疑的原因。“规则”果真如此“弱智”吗?

笔者仔细查阅了相关条文及有关此事的更多报道。

“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唐剑军的解读为:这一条强调,当发生须由交警到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并不能主观上认为“我没有责任”就逃逸,逃逸的定义是主观上逃避追究。

关于追尾的例子,他是这么说的:“例如,高速公路上,一辆小轿车追尾大货车,导致轿车上乘客伤亡。大货车驾驶员不能主观认为没有责任就逃离现场。如果货车离开而无法找到,涉及交强险中的赔偿就无法赔偿给轿车一方,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像货车这种逃避自己一方责任的行为,也是逃逸,一经查到将可能承担主要责任。”(四川新闻网11月10日)

可见,事情绝非“被撞后跑了也算逃逸”这么简单。一些媒体在报道时“删繁就简”,而一些评论者直接就并不确切的报道进行评论,结果“剑走偏锋”。

根据唐剑军的解读,四川省公安部门制订“规则”第十五条的初衷,是为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关于逃逸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说清楚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责任可以被减轻到什么程度。

对普通公众而言,媒体的报道和评论,是他们获取信息、作出判断的途径之一。客观完整的报道,尤其是在涉及法律、医学等专业领域时,严谨细致的表述会更有助于读者理解相关事实。如果仔细研读“规则”的内容及完整的解读,就不会简单地将其概括为“被撞离开=逃逸”、“逃逸=全责”,并将其当作有违常理的“靶子”来攻击了。(中国青年报 来扬)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 贾亮】

责任编辑:临汾新闻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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