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将禁止家长私查孩子手机短信引争议

2009-09-28 10:03: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有关隐私权的一些保护,有点盲目照搬国外的做法”,在国外生活多年的华中师范大学教育专家陶宏开,毫不掩饰自己的意见。 

之前,作为专家,陶宏开曾应邀参与过这部法规的立法调研座谈会。但他日前仍坚持自己的意见,“保护孩子的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之间矛盾了”。 

“未成年人还未成型,需要父母等成人监护,现在不许他们查看其信件、日记、手机短信和聊天记录等,这不自相矛盾吗?” 

该《办法》(修改稿)的起草人、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中心执行主任李春生律师昨日接受采访时坦言,对这部法规的争议一直都存在。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他们看到了多次激烈讨论,大家意见纷纭,“就说这个隐私权,草案二审时还有人说要取消掉。” 

    15个月的立法争议 

2007年6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随后,国内相继有6省出台了具体的地方实施办法。 

重新起草新的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法被提上议事日程。2008年初,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被列入省人大2008年-2012年度五年立法规划项目中。团省委具体组织该草案的起草和立法调研工作。 

2008年5月,当这部草案向全省征求意见时,在社会上就引起了强烈反响。 

其中,草案拟禁止家长“不经孩子同意就私查孩子短信的行为”等条目引起了社会各界以及互联网上的激烈讨论。 

作为起草律师李春生的助手,陈亮律师告诉记者,那时反对者的主要意见是,连自己孩子的短信都看不了,这简直不可思议,不符合现阶段的国情,超前了。 

2009年“六一”前,为这个争议,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接受中央媒体采访时说,《办法》拟立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被误读。 

国家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仅限于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湖北即将实施的《办法》中,将时下流行的网上聊天、手机短信也纳入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 

针对这一点,周冶陶认为,这是充分结合了当下的实际情况,目的是使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范围更宽泛、更合理。 

7月31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立法通过,隐私权条款被保留了下来。 

“并非拍脑袋拍出来的” 

2009年7月9日晚22时,黄冈市某宾馆会议室仍灯火通明,会议桌上摆满了各类资料,参会人员争执激烈。 

这是《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二审稿草案讨论现场。 

标题、文字、标点等一条条法条打到投影仪上,供与会人员逐条审阅。投影仪上,夹杂着各种密密麻麻的修改符号。 

李春生告诉记者,这部地方性法规并不是外界有人所说的,是专家和领导在办公室拍脑袋拍出来的。 

据其介绍,在立法调研的三个阶段,该《办法》草案广泛征求了20多个领域相关人士的意见,都吸纳了学生等未成年人的意见。 

2008年5月13日,李春生受团省委委托起草草案。 随后,他们开展了5个月的调研,最终形成草案修改第一稿。 

今年1月,这个拟定稿上交至省人大内司委。3个月的集中调研后,又最终形成了更为精炼的修改稿。5月,该草案在省人大十一届十次会议上通过一审。 

随后草案到达省人大法制委员会。2个月的调研后,又对草案进行补充修改,最终形成共53条,计7000余字的草案二审稿。 

今年7月底,草案二审稿最终通过。 

《办法》从开始起草到最后正式实施,前后经历了15个月的调研和反复修改。其中在武汉、黄石、黄冈、孝感、襄樊、荆门等地举行了10多次的立法调研座谈会,50多条草案,曾收到近千条修改意见。(记者瞿凌云)



“新法”解读 


■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 

《办法》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 

■禁止教师开办、参与有偿课外辅导班 

《办法》第十四条禁止教师开办、参与或者推荐学生参与有偿课外辅导补习班、家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教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校内教学。 

■任何个人不得偷看未成年人的手机短信、邮件、聊天记录等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读学校等学习经历不进档案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有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进行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需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申辩,并予以答复。” 

《办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学生在专门学校学习期间,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其在专门学校学习的经历不记入个人档案。”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最高可罚1.5万元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灾害时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安全,防止发生“范跑跑事件”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进行的安全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办法》明确要求:“发生突发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贾亮】

责任编辑:临汾新闻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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