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岛为礁”就是指鹿为马

2016-07-24 11:36:16 来源:新华网

  太平岛是南沙群岛中最大的岛屿,岛形如梭,林木茂盛。回顾历史,中国人民在太平岛的生产生活实践充分证明,太平岛是岛,完全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然而,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7月12日作出的所谓最终裁决却对太平岛的岛屿地位予以否定。

  临时仲裁庭认定,“(历史上)渔民对这些岛礁的短暂的利用不能构成稳定的人类社群的定居,以及历史上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纯采掘性的”,因此“南沙群岛的所有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例如包括太平岛、中业岛、西月岛、南威岛、北子岛、南子岛)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

  无论从历史事实还是法理逻辑来讲,这一裁决都令世人大跌眼镜,因而遭到广泛批评。

  历史上,中国渔民曾常年居住在太平岛上,进行捕捞、挖井汲水、垦荒种植、盖房建庙、饲养禽畜等生产生活活动。对此,中国渔民世代传承下来的《更路簿》有明确记载。1947年3月,中国政府在太平岛设立南沙群岛管理处,隶属广东省。中国还在太平岛设立气象台和电台,自当年6月起对外广播气象信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台湾当局一直驻守在南沙群岛太平岛,设有民事服务管理机构,并对岛上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国外相关史料对中国人民在太平岛的生产生活实践也多有记载。1868年出版的英国海军部《中国海指南》提到南沙群岛郑和群礁时指出:“海南渔民,以捕取海参、介壳为活,各岛都有其足迹,也有久居岛礁上的”,“在太平岛上的渔民要比其他岛上的渔民生活得更加舒适,与其他岛相比,太平岛上的井水要好得多”。1923年英国海军部出版的《中国海指南》一书记载,太平岛“常为海南渔民所栖止,捕取海参及贝壳等”。1933年9月在法国出版的《彩绘殖民地世界》杂志记载,太平岛、中业岛、南威岛等岛屿上植被茂盛,有水井可饮用,种有椰子树、香蕉树、木瓜树、菠萝、青菜、土豆等,蓄养有家禽,适合人类居住。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贾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对国际社会经过平衡妥协达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条款,临时仲裁庭随意解释和具体化,提出了可以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屿的条件——在自然状态下能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不依赖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的客观承载力。这种武断而苛刻的解释缺乏国家实践支持,也无其他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裁判的先例。临时仲裁庭自设标准,预设结论,就南沙群岛特定岛礁的法律地位作出裁决,把南沙群岛中最大的太平岛降格为礁,令人瞠目。2016年3月中国台湾地区有关国际法学术机构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表明,中华先民在太平岛的居住,以及关于太平岛淡水、土壤、植被等涉及农业生产、经济生活等方面情况的几十项证据,足以证明太平岛可以划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一些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和媒体人士还曾亲临太平岛,见证了太平岛具有国际法上的岛屿属性。临时仲裁庭置明显的事实和法理于不顾,对太平岛的客观证据视而不见,也没有援引任何有分量的国际判例或其他国际法渊源,其裁决显然背离客观公正的法治精神。按照临时仲裁庭的逻辑,太平洋上的一些小岛屿国家,恐怕国将不国。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程家瑞也认为,在岛礁地位问题上,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太平岛是自然岛屿,而临时仲裁庭却在这一问题上荒唐地做出错误推断。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黄伟对本报记者表示,即便抛开临时仲裁庭对太平岛法律地位问题根本不具有管辖权的前提,仅就临时仲裁庭此部分裁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及推理论证来看,其做法也完全经不起推敲。首先,中国向来以南沙群岛整体来主张相关海洋权益,从未以太平岛或其他岛礁单独主张海洋权益。然而,临时仲裁庭却将太平岛和其他岛礁从南沙群岛整体中强行“切割”出来,大篇幅讨论所谓《公约》第121条在判定这些岛礁法律地位时的适用问题。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临时仲裁庭对中国南沙群岛整体适用《公约》第七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问题,却仅用区区3段文字就结束讨论并草率得出结论。事实上,关于这些条款能否适用于大陆国远洋群岛问题,十分复杂,国际社会迄今尚无明确结论和一致做法。临时仲裁庭如何通过三言两语即得出不能适用的结论?如此轻率、武断,实在有违国际司法和仲裁应有的审慎作风。

  其次,关于何为“维持人类居住”和“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公约》第121条关于岛屿的规定之一)问题,国际法向来无明确规定,国家实践亦无一致做法,国际司法和仲裁实践则一直避而不谈,学界观点更是莫衷一是。对此,临时仲裁庭均已注意到且明确承认该现状,但它仍以推进案件审理为由,不惜自设所谓标准。同样,临时仲裁庭也注意到,其所谓标准目前尚无成文法和实践予以支撑,学界也缺乏支持言论,但临时仲裁庭仍执拗地将其适用于判定南沙岛礁的法律地位。“法官”如此“造法”,世所罕见。更为严重的是,明知所谓标准作为法律依据站不住脚,却仍强行适用于解决所谓“争端”,显然无助于解决争端,反使争端更趋复杂。

  再次,太平岛法律地位问题最初并不在菲律宾诉求内,后经临时仲裁庭在管辖权裁决中提示,为论证美济礁和仁爱礁周围200海里范围内不存在中国任何岛屿,进而论证中菲之间不存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重叠区域和相关划界需要,并最终规避适用中国有关排除性声明,菲律宾在后续实体问题的庭审中引入了对太平岛法律地位的讨论。这从侧面解释了,一群所谓“法律精英”为何会在一番精巧的逻辑推演后得出太平岛是礁不是岛的结论。如此预设结论,再精心编制理由,显然有违中立公正的要求。

  黄伟指出,临时仲裁庭相关裁决对今后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和仲裁审理将产生恶劣而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可能对现行国际海洋法律秩序造成严重冲击,甚至引发地区冲突,危害地区和平稳定。目前世界上有不少小岛屿国家,这些国家不仅面积小,而且往往本身的资源无法支撑岛上人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但这些国家已经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且大多未遭到反对。如果按照临时仲裁庭的逻辑,这些国家无疑只能是“岩礁”,不能产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国际上还有一些虽不符合临时仲裁庭所谓标准但被此前国家实践默认为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屿。如果相关利益国借用临时仲裁庭的所谓标准对这些岛屿进行发难,又岂不是会为新的冲突埋下种子?

  国外法律界人士也对临时仲裁庭“变岛为礁”、为相关国际法实践制造恶劣先例的做法提出了批评。泰国法政大学教授素拉猜·诗里皆表示,临时仲裁庭违反《公约》,妄定岛礁地位,得出了可笑无知的结论,甚至认为南海面积最大、拥有淡水资源的太平岛“不能维持人类居住”,这种判决实在难以让人信服。菲律宾挑起的这场仲裁闹剧,在世界范围内开了一个恶劣先例。

  事实清楚表明,太平岛完全符合《公约》第121条关于岛屿的要件。任何政治力量企图否定太平岛作为岛屿的事实,都无法减损太平岛的岛屿地位,以及依据《公约》所享有的海洋权利。临时仲裁庭所谓最终裁决将太平岛定性为“岩礁”,进一步暴露本案的真实动机在于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及相关海洋权益,中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意志和决心只会进一步坚定。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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