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汾市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风险和事故,改善环境质量,经认真研究、科学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市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由全区域禁放调整为限放,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东至东外环-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临夏线)、北至公路北环-108国道,含上述四条道路。
2.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2)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6)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等重点防火区;
(7)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8)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工业建筑和高度超过27米的民用建筑;
(9)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1.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
(1)腊月二十三;
(2)除夕至正月初一;
(3)正月初五;
(4)正月十五。
2.在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内,鼓励尧都区群众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西北区域:土门高速引线(延长线)以北区域;
(2)北部区域:机场大道以北、108国道以东区域;
(3)东北区域:长临高速以东、洰河河道以北区域;
(4)东南区域:长临高速以东、528县道以南区域。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三、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1.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及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产品。
3.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6.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7.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下燃放。
四、烟花爆竹管理要求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开展活动,并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畅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