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启动

2014-12-11 07:40:45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刘晚)日前,市卫生局分别和中国人保临汾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临汾分公司两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临汾市新农合大病保险项目协议,标志着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据了解,新农合大病保险是指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参合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服务对象为我市新农合的参合人员。

我市经过严格公开招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承担我市17个县(市、区)300万参合农民的大病保险。目前我市已经筹集了6700多万元大病保险资金,根据近两年我市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在新农合按比例补偿的基础上,剩余的费用大于1万元以上的住院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进行赔付,1万元起,最高可支付40万元。

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障范围。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新农合纳入补偿范围内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

起付标准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新农合支付比例:合规的自付费用达1万元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

保险结算标准为:新农合单次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即按照分段支付比例补偿。单次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线的,保险公司在结算年度末按照分段支付比例补偿,给予一次性报销,每次赔案扣减一次起付线。

二次补偿标准为:住院医药费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大病保险的补偿时限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提供出院即时结算服务;市外单次住院达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须在提出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年度内多次累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须在提出申请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支付;对于有疑问需进行外调的病历,补偿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需在提出申请资料齐全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未发现问题的按规定给予支付。

“随着新农合筹资标准、补偿水平的变化,将逐步调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断加大保障能力,这样才能减轻人民群众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让许多人不会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如是说。

责任编辑:柏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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