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在行动

2011-10-11 09:16:00 来源:临汾新闻网

图为市工商局经检科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捣毁传销窝点。周临伟 摄


打击传销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一些非法传销组织以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等名义,以迅速暴富为诱饵欺骗群众,以“拉人头”等方式榨取钱财,达到极少数传销头目快速聚敛财富的目的。不少人因受骗而倾家荡产,也有不少人自己受骗后又被胁迫去骗更多的人。因此,严厉打击网络传销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客观要求,也是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2011年8月26日上午,临汾市工商局联合市公安局在尧都区贾得乡政府召开“引深打击传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推进会。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市公安局法制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尧都区工商局、尧都区公安局等10家单位参加会议。
尧都区县底乡、南城工商所、贾得乡派出所对辖区内打击传销总体情况进行了专题汇报,涉及传销重点区域的负责人对当地传销现状进行了介绍。贾得乡政府将全力以赴,积极配合、支持此次打击传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全区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创建“平安贾得”、构建“和谐贾得”发挥应有之力。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继续加强同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单位职能作用;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把打击传销当成一项硬任务、发现一处取缔一处;继续加大基层工商所日常巡查力度;加大源头治理,对出租屋中介行业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房屋中介行业守法经营;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的氛围。在会议中形成了工商牵头、公安为主、基层街道社区为前沿阵地的“三位一体”打击传销的联动机制,并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全力以赴,不讲条件不讲价钱,严厉打击传销,努力实现“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镇、无传销院校”的目标。
打击传销宣传工作
根据省工商局的工作安排,市工商局于2011年9月13日给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宣传工作力度的通知》。
9月22日,市工商局召开了打击传销宣传工作动员部署会,对活动进行了部署安排,会议要求全市工商系统要充分认识开展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各级工商机关要立足本职,增强工作主动性,借助各种力量,共同开展打击传销宣传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工作局面,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网站、电视等新闻媒体和通讯公司等宣传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宣传效果,特别是加强对传销重点整治地区的宣传教育。
市工商局经检科负责人宋毓林说:“此次打击传销行动,我们进社区、进街道、进学校、进乡镇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方进行宣传,每一条街,每一栋楼房,每一个单元都张贴了打击传销宣传画、警示公告、宣传标语和横幅,还在大型广场组织播放《黑梦》电影、举办现场咨询活动,防止重点人群参与传销。此次活动共印发宣传材料15000份、打击传销联系卡5000张。《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监管条例宣传册》2000本。”
打击传销“零点行动”
2011年9月8日至14日,打击传销“零点行动”在全市展开。本次行动针对全市群众的反映,将清查重点定位在城乡结合部,尤其是市区乡贤街,尧都区贾得乡、段店等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乡镇,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形成了强大的声势。全力查处了一批传销大要案,取缔了一批涉及人员多、影响大、跨地域活动的传销组织,摧毁、斩断了一批传销网络和链条,打击处理了一批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头目和骨干分子,特别是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对高校学生的渗透,确保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高效稳定。工作人员还严厉查处了一批为传销活动提供出租房屋、培训场所、传销产品等便利条件的人员,共出动工商人员422人次,公安人员816人次,查处取缔传销居住点72个,教育遣返参与传销一般人员858人,解救非法扣留人质76名,有效地遏制了传销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
捅破一夜暴富思想
传销“暴富”不过是动听的谎言,一旦谎言被戳破,貌似辉煌的传销“金字塔”便会轰然倒塌,“暴富”梦随之破灭。
“这两年的传销活动,主要是以‘拉人头’的方式进行诈骗。‘拉人头’,没有商品,只是交钱、拉人。每个团伙的收费标准是不同的,拉的人越多,钱就越多。”宋毓林说。“一旦进入传销组织者的‘行业’,由原来的7天‘洗脑’变成了现在的3天就会被‘洗脑’。被骗入传销组织一旦过了第三天,他们就完全被‘洗脑’了。错对不分,执迷不悟,解救难度非常大。”
据了解,传销对象现大多是针对学生、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市工商局经检科的执法人员与联合部门对于传销组织是采取发现一处,立即取缔一处、解救一处。经过几年持续不断的打击,我市传销人员数量,由原来的上万人减少到了现在的一两千人。
今年以来,共查处传销案件六起,遣散受害人125人。现阶段,传销存在形式呈现“拉人头”现象,由过去有象征性的产品,到现在纯粹“拉人头”,并有扣留受害人身份证、现金、物品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况发生。面对这种现状,这次打击传销专项整治活动,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加大宣传,常抓不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全社会抵制传销的氛围,维护全市经济秩序。


小贴士:
1.什么是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的规定,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哪些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或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的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组织策划传销的,应如何处罚?
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介绍、诱饵、胁迫等人参加传销的,应如何处罚?介绍、诱饵、胁迫等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参加传销的,应如何处罚?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地、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如何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在传销中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如何处罚?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杨文婷 李媛

  【责任编辑: 刘静】

     

责任编辑:临汾新闻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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