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需交停车费 市民“喊冤”部门“无奈”

2014-11-27 21:25:10 来源:临汾新闻网

临汾新闻网讯(记者 梁娟)近日,有市民向本报记者反映,事故车辆在案件调查阶段被相关部门暂扣在指定停车场,取车时却被告知要收取高额停车费,并且不予开具发票,对收取停车费的现象他们很是不能理解。在反映这一情况的市民中苏女士是最为“委屈”的,因为要花上千元“赎回”一辆破碎的电动车实在是不值当。

据苏女士讲述,去年8月底,她的公公申先生骑电动车在村里的交叉路口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对方毫发无损,申先生却因此受伤住院接受治疗。事故发生后,他们立即报警,先将申先生送往医院。半个月后,苏女士和公公申先生被告知,由于案件调查需要,他们需要到事故中队递交个人信息材料,这一去才得知他家的电动车已经被暂扣在指定停车场,需要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出来后,才能去取车。

11月底,事故双方在事故中队的协调下,初步签订了事故处理协议书。隔了几天,苏女士拿着放车单到停车场取车时,却被对方告知,事情还没有完,还得再交点钱。当时,停车场的人说,我们的电动车在他们那放了近三个月,每天收取8元钱的停车费,还要支付当时拖车产生的300元拖车费,前前后后算下来要掏1500元才能取走电动车。”苏女士说道,因为停车场离市区太远,她家住在乡镇上,想要把“惨不忍睹”的电动车拉回去实在困难,关键是还要先交1500元,最后她只能弃车而去。

回到家后,苏女士询问身边的朋友,发现大多数“开车族”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前不久,和我有过共同遭遇的邻居告诉我,他咨询了在司法部门工作的一位朋友,说是执法行为暂扣的车辆都不收取停车费了,那我们的电动车是不是可以取回来了?”

随后,记者来到尧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了解相关情况,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苏女士之所以要支付停车费,是因为我市没有执法专用停车场,该停车场属于经营性质,以前,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才将火葬场南附近的这个停车场作为涉案车辆指定停放场所,那个停车场属于经营性质,只要是我们管辖范围内的涉案车辆,都停放在那儿,现在换了停车场,虽然也是经营性质,但是不允许收取停车费了。”

这位负责人说道,因为该事故处理中队所负责的辖区是在郊区,大多数当事人为了拒交停车费都不去拉车,到现在为止,火葬场南附近的停车场还有300多辆摩托车、电动车无人认领。由于之前的停车场不是执法专用停车场,而属于私人经营性质,车主必须向停车场支付停车费,也是一个矛盾,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没有执法专用停车场,停在经营性停车场就得给人家交费。”该负责人说,从今年7月份开始,禁止收取停车费、清障费,他们也将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争取尽早规划一个执法专用停车场,保障车主们的利益。

 

     

责任编辑:秦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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