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偿当事人也须合法

2014-04-15 09:02:41 来源:临汾新闻网

最近发生了几起政府补偿当事人的事件,颇受关注,也备受人们质疑。比如,当事人被某警察在私人活动中伤害,该警察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这个事件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当地党政机关会出面先给被害人或者家属一笔补偿款,以平息当事人情绪和公众的情绪。这些补偿款,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少则十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近百万。可是,当政府给当事人补偿款后,公众有支持的,也有质疑的。政府往往会为自己“埋单”行为作合理性解释。这么处理真的可以解释得过去吗?法律的道理究竟何在呢?

第一,查清事件和分清责任是前提。发生伤害、违法、受损事件,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必须首先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是非。政府出钱的前提是事实和是非。没有事实结论,就等于没有搞清楚事件的客观情况和性质,同样,没有分清是非曲直,就是没有责任人,当然就不应当有责任承担者。所以,政府出钱的前提就是事实和是非。

第二,责任是否是党政机关的责任,是公的责任还是私的责任,这个问题事关法律原则。比如,在私人活动中,出手伤人,这是部门或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吗?应该不是,相反,这是个人行为,是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没有丝毫关系。当然,如果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伤害了他人,则属于公的责任即国家赔偿责任,理所当然地要实行国家赔偿。

第三,政府出钱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政府的钱出自于公共财政,是纳税人的钱,不是掌握经费的机关、单位自己可以随意说了算的。从法律上讲,如果属于国家赔偿责任,那么依法应当由同级财政负担,但也得经过法定的程序和过程,要有法律文书和手续的。如果不属于国家赔偿责任,正像一些事件那样,政府以“补偿款”的形式了事,那也同样不是随便可以决定和补偿的。

第四,补偿也得有标准。我们发现,不少地方和部门在用补偿方式息事宁人方面,很少有什么规矩和标准。有的十几万,有的几十万,差异很大。这样,钱数的决定实际上就成了协商与妥协的结果。

当然,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可能需要救济,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看,救济受害人政府是可以出钱的,但也是有固定的渠道和标准的,那就是民政救济。但近期发生的好几起补偿当事人事件,都不是通过民政救济途径,而是直接通过政府“大手”补偿途径。政府这样做的核心理由,无非就是维护稳定,息事宁人。通俗地说,就是拿钱买平安。对此种种做法和想法,我认为不但违法,而且有害。我们要用法治的思维来考虑问题,并用法治的方式处理问题,这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才符合国家和民族的大义。

     

责任编辑:柏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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